【事項名稱】稅務注銷即時辦理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稅務機關提供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1.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
2.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1)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3)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4)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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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稅申報表?》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
2份? |
已實行“一照一碼”“兩證整合” 登記模式的納稅人提交《清稅申報表》;未實行“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納稅人提交《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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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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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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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主管、董事會決議注銷 |
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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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 |
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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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發出的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決定復印件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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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啟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稅務登記證件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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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發票領用簿的納稅人 |
《發票領用簿》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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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 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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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還應報送 |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制作《清稅證明》或《注銷稅務事項通知書》,發放給納稅人; 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2.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6.對適用稅務注銷即辦流程的納稅人,資料不齊的,稅務機關可在納稅人作出承諾后,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7.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注銷前,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其中: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人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申報辦理稅務注銷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3)出口企業應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申報辦理稅務注銷。
8.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注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9.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注銷,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后,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自動終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五章注銷登記第二十八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條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第二條優化稅務注銷即辦服務: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一般注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稅務注銷時,進一步落實限時辦結規定。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優化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后,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二)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三)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四)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五)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號)第一條:進一步擴大即辦范圍: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即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即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后,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三)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