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注銷稅務登記(適用于“一照一碼”“兩證整合” 以外的納稅人)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一照一碼”“兩證整合”以外的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4)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5)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
(6)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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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
2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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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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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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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主管、董事會決議注銷 |
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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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 |
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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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發出的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決定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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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稅務登記、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
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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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發票領用簿的納稅人 |
《發票領用簿》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5個工作日內辦結。
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中止。
【辦理結果】辦稅服務廳接收到相關責任部門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辦理結果,制作并發放《清稅證明》;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5.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其中: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人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3)出口企業應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6.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7.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注銷手續。
8.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稅務機關辦結一照一碼戶清稅申報后,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自動終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五章第二十六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二十八條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