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事項是指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企業,因發生文件規定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
1份 |
無 |
2? |
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原因的舉證材料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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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時間】具體可撥打12366查詢。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由納稅人簽收;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可以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5.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申報退(免)稅的,如稅務機關在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后批復不予延期,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納稅人應在批復的次月申報免稅,次月未申報免稅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七條: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并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