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補辦出口退(免)稅證明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補辦出口退(免)稅證明事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補辦。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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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及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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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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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需補辦的 |
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抵扣稅款的證明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
【辦理時間】具體可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重新出具相應證明,并在證明上注明“補辦,原×××號證明未使用過的,方可使用本證明辦理相關業務”字樣,由納稅人簽收;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八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附件4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注明“補辦”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