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作廢出口退(免)稅證明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作廢出口退(免)稅證明事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需作廢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可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申請作廢已出具證明。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已出具的紙質證明的全部聯次 |
1份 |
無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需作廢的 |
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抵扣稅款的證明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
【辦理時間】具體可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原出具的紙質證明全部聯次上加蓋“已作廢”戳記。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附件31),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第一項 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項 出口貨物報關單;
第三項 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第四項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
委托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托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第一項 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第二項 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第三項 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項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34),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由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轉交受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5),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第一項 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第二項 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第三項 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第四項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及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有關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內容失效)
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或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第一項 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表》(見附件36),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項 申請開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7),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應憑下列資料填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見附件38):
第一項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已開具過的進貨分批申報單;
第二項 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復印件;
第三項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見附件39),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第一項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項 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項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七)中標證明通知書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機構須在招標完畢并待中標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招標機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標證明通知書》及中標設備清單表(見附件40),并提供下列資料和信息:
第一項 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
第二項 中標項目不退稅貨物清單(見附件41);
第三項 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第四項 貸款項目中,屬于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分包合同出具的驗證證明;
第五項 貸款項目中屬于聯合體中標的,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聯合體協議出具的驗證證明;
第六項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附件4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注明“補辦”字樣。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第四條:委托出口的市場經營戶應與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簽訂《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協議》。受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附件4)及其電子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
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三條: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四條: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二)申報資料
第一項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納稅申報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4);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項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見附件5);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見附件6);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②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遠期結匯的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提供結匯水單??缇迟Q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行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地區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企業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發票;
④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項 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8);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三)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冊登記、進口料件申報和手冊核銷:第一項 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后,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1)采用紙質手冊的企業應提供進料加工手冊原件及復印件;采用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簽章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出口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下同)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托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托方的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已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的紙質手冊、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如發生加工單位、登記進口料件總額、登記出口貨物總額、手冊有效期等項目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海關核發的變更后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第二項 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計算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及代理進口協議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見附件1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見附件12)。
第三項 采用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以結案日期為準,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見附件1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在海關辦結一個周期核銷手續后,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
企業應根據核銷后的免稅進口料件金額,計算調整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
(四)購進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國內免稅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企業應單獨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原材料,并在免稅原材料購進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見附件14),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五)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調整
對前期申報錯誤的,在當期進行調整。在當期用負數將前期錯誤申報數據全額沖減,再重新全額申報。
發生本年度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發生跨年度退運的,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本年度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辦法或征稅辦法,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跨年度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或征稅辦法,不用負數沖減,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6號)第十一條: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具證明時,應使用撤銷數據進行審核比對。出口企業未申報退(免)稅的,不得再申報退(免)稅;已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補繳已退(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