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其他出口退(免)稅備案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其他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是指出口企業為申報出口退(免)稅或其他涉稅業務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備案以及后續變更。本事項具體包括: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貨物退稅備案、邊貿代理出口備案。
1.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
需要認定為可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總部需向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手續。
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集團公司總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重新辦理備案。
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不需要單獨撤回,該備案信息隨著集團公司總部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貨物退稅備案
免稅品經營企業享受銷售貨物退稅政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如企業的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應在變化之日后的首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備案變更。
3.邊貿代理出口備案
從事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業務的企業,需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邊貿代理報關出口備案手續。
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規定已備案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
【辦理資料】
1.?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集團公司總部首次辦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 |
集團公司總部及控股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1份? |
無 |
|
集團公司總部及控股生產企業的章程 |
1份? |
無 |
||
集團公司總部辦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變更 |
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
1份? |
無 |
2.?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貨物退稅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貨物退稅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3.邊貿代理出口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
2 |
代理出口協議 |
1份 |
無 |
|
3 |
委托方經辦人護照或外國邊民的邊民證復印件 |
1份 |
無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代理出口協議以外文擬定的 |
代理出口協議中文翻譯版本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具體可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由納稅人簽收,將備案數據反饋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關于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第一項: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第二項: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第四項: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第五項: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后備案。
(三)《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需要變更“退(免)稅方法”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變更。
(四)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五)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無需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六)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需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第一項:《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附件2)及電子申報數據;
第二項: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第三項: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生產企業的章程復印件;
第四項: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對集團公司總部提供上述備案資料齊全、《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企業,待其補正后備案。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第一條第二項第三目: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見附件1)、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
(1)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2)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3)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