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以及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繳納義務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服務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就應稅項目向稅務機關申報入庫其代扣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辦理資料】
1.?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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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 |
2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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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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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減除有關價款的提供廣告服務的納稅人? |
《應稅服務減除項目清單》 |
2份 |
根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 |
2.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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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 |
2份 |
無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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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已向被扣繳義務人開具稅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第二聯 |
1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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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匯總繳庫開具稅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第一聯 |
1 |
無 |
? ?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 “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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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具體可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文書表單上加蓋印章,一份返還繳納義務人。
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繳納義務人注意事項】
1.繳納義務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繳納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繳納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5.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繳納地點、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相同。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義務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繳費額大小核定繳費期限。
7.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祝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8.繳納義務人按照提供廣告服務或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9.廣告服務的計費銷售額,指的是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10.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指的是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1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12.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1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14.繳納義務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
15.零申報時,此事項可在同城通辦。
16.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第一條: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為引導和調控文化事業的發展,從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已開征的不重復征收)。?
(一)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并征收。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后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地方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中央和省級建立專項資金,用于文化事業建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