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描述】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其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滿2年的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
【辦理渠道】辦稅服務廳(場所)。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稅務機關反饋《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對備案資料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3.本事項所指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投資后2年內,合伙創投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5.合伙創投企業辦理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的,應同時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包括: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6. 合伙創投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7. 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抵扣情況。
8. 辦稅服務廳地址、網上稅務局網址,可在北京市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國稅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7]20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