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轉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方式完成印花稅款的繳納或退還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證明憑證)。
【辦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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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自然人 |
身份證件原件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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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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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向納稅人反饋辦理結果。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2.《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第十六條: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印花稅票。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的有價證券。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可以購買印花稅票貼花繳納,也可以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采用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的,應當將紙質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應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和印花稅票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一并開具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紙質憑證。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第二條第四項:《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的使用管理稅務機關、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應當同時開具《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應當持《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一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