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憑證。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1.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2.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3.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4.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辦理資料】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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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身份證件原件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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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后,需要換開稅收完稅證明 |
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務章戳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或“過戶登記確認書” |
1份? |
無 |
通過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后,需要換開稅收完稅證明 |
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險單復印件 |
1份? |
無? |
儲蓄機構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后,需要換開稅收完稅證明 |
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依納稅人申請,提供資料完整、準確,符合受理條件的,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或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上加蓋印章,返還納稅人。
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按照【申請條件】中第1項、第2項、第3項以及第5項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按照第4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6.【申請條件】中第2項所稱扣繳義務人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的稅法規定和第5項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第4項所稱“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
7.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繳(退)稅情況申請開具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不再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
8.納稅人遺失《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不能重新開具。
9.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10.納稅人提供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務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稅款信息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或“過戶登記確認書”,可以向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稅收完稅證明》。
11.此事項可在同城通辦。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十七條: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
(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三)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四)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稅務機關在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的條件下,可以開展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稅收完稅證明開具工作,具體開具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