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 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表》 |
2份 |
適用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 |
2 |
《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聲明表》 |
2份 |
適用出口企業放棄免稅 |
3 |
納稅人身份證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
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
|
4 |
稅務登記證副本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給納稅人出具一份《稅務事項通知書》(備案通知)。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可以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納稅人放棄減稅、免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6.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應稅行為放棄免稅權。
7.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應稅行為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8.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八款: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