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稅收減免備案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符合備案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如需享受相應稅收減免,應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收減免備案。
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條件期間,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當減免稅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辦理資料】*溫馨提示:以下報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數的均為1份。
1.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81524,政策依據:財稅〔2018〕102號),應報送:
(1)《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2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3)相關合同。
(4)支付憑證。
(5)與鼓勵類投資項目活動相關的資料。
(6)委托材料。
2.殘疾、孤老、烈屬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5012710,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3)殘疾、孤老、烈屬的資格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3.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減免性質代碼:05129999,政策依據:財稅〔2018〕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4.天使投資個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性質代碼:05129999,政策依據:財稅〔2018〕55號),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3)天使投資個人身份證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5.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減免性質代碼:11011701,政策依據:財稅〔2008〕137號),應報送:《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6.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減免性質代碼:11011707,政策依據:財稅〔2013〕101號),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不動產權屬資料復印件。
(3)房地產轉讓合同(協議)復印件。
(4)扣除項目金額相關材料(如評估報告,發票等)。
7.對企業改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減免性質代碼: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據:財稅〔2013〕53號、財稅〔2011〕116號、財稅〔2013〕3號、財稅〔2011〕13號、財稅〔2001〕10號、財稅〔2003〕212號、財稅〔2013〕56號),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不動產權屬資料復印件。
(3)投資、聯營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投資、聯營合同(協議)復印件。
8.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征土地增值稅(減免性質代碼:11129901,政策依據:財稅〔2003〕141號),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相關材料。
(3)不動產權屬資料復印件。
(4)財產處置協議復印件。
9.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稅減免(減免性質代碼:11129903,政策依據:財稅字〔1995〕48號),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不動產權屬資料復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協議)復印件。
(4)房產分配方案相關材料。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 “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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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具體可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稅務資格備案表》或《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或《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加蓋印章,一份返還納稅人;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可在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或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6.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8.最新減免稅政策代碼可在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指南”欄目查詢。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