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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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 表)》 |
2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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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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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綜合所得,且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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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存在減免個人所得稅情形 |
《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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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相關扣除資料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 “我要辦稅”;
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WEB端)。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申報表上加蓋印章,一份返還納稅人;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7.?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8.?匯算清繳時,合伙企業有多個自然人合伙人的,應分別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9.?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10.?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在分別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及其他相關資料,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
11.?納稅人在注銷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戶籍納稅申報時一并辦理。
12.?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13.?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1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