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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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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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辦人身份證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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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證明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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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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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辦理 |
代理委托書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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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證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辦理結果】
(1)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憑《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領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由納稅人簽收。審查結果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在《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上注明的期限內,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辦稅服務廳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可以根據納稅人書面要求,按照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稅務機關應當保留郵寄單據并做好臺賬登記。郵寄送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的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