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因解散、破產、重組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不再持續經營的納稅人,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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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
2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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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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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 |
企業改變法律形式的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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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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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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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業 |
企業合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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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全部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
1份? |
無 |
||
被合并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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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立企業 |
企業分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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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立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
1份? |
無 |
||
被分立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復印件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進入“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申報表上加蓋印章,一份返還納稅人;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7.完成居民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后,可繼續辦理注銷登記或清稅申報等事宜。
8.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需要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