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存根聯數據采集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應于每月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發票數據,稅務機關對數據進行比對校驗,接收數據。
【辦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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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因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等損壞而導致無法報送電子數據的納稅人 |
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存根聯(作廢發票應報送全部聯次) |
補錄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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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 |
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
自助辦稅終端。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向納稅人反饋數據采集結果,將金稅盤、稅控盤或報稅盤等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增值稅發票退還納稅人。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應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在線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系統可自動上傳已開具的發票明細數據。
納稅人因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在線開票的,在稅務機關設定的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范圍內仍可開票,超限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開具發票次月仍未連通網絡上傳已開具發票明細數據的,也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需連通網絡上傳發票數據后方可開票,若仍無法連通網絡的需攜帶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以離線方式開具發票,不受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限制。特定納稅人需攜帶專用設備和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進行存根聯數據采集。
以離線方式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因金稅盤、稅控盤同時損壞等原因不能報稅的,納稅人應提供當月全部增值稅發票到稅務機關進行數據采集。
4.納稅人應按規定作廢發票。發票遺失、損毀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處理。
5.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如實報送增值稅發票數據,如實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申報。
6.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7.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第三條: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是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稽核系統以及稅務數字證書系統等進行整合升級完善。實現納稅人經過稅務數字證書安全認證、加密開具的發票數據,通過互聯網實時上傳稅務機關,生成增值稅發票電子底賬,作為納稅申報、發票數據查驗以及稅源管理、數據分析利用的依據。
(一)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納稅人端稅控設備包括金稅盤和稅控盤(以下統稱專用設備)。專用設備均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除本公告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發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業務對外開具發票應當使用專用設備開具。
(二)納稅人應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在線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發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可自動上傳已開具的發票明細數據。
(三)納稅人因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在線開票的,在稅務機關設定的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范圍內仍可開票,超限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開具發票次月仍未連通網絡上傳已開具發票明細數據的,也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需連通網絡上傳發票數據后方可開票,若仍無法連通網絡的需攜帶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進行征期報稅或非征期報稅后方可開票。
納稅人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發票為離線發票。離線開票時限是指自第一份離線發票開具時間起開始計算可離線開具的最長時限。離線開票總金額是指可開具離線發票的累計不含稅總金額,離線開票總金額按不同票種分別計算。
納稅人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的設定標準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以離線方式開具發票,不受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限制。特定納稅人的相關信息由主管稅務機關在綜合征管系統中設定,并同步至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五)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將上月開具發票匯總情況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進行網絡報稅。
特定納稅人不使用網絡報稅,需攜帶專用設備和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進行報稅。
除特定納稅人外,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不再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報稅,原使用的網上報稅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納稅人發票認證、稽核比對、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七)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增值稅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任何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得強制納稅人使用。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9〕221號)第二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申報月份內完成企業申報所屬月份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7)。對認證不符合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專用發票應及時組織查處。
認證戳記式樣由各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