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發票真偽鑒定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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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待鑒定發票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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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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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部門鑒定發票的 |
待鑒定發票復印件或者電子數據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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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介紹信?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辦理結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發票真偽鑒定結果通知)。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4.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由鑒定受理稅務機關負責;受理稅務機關鑒定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定。
5.在偽造、變造現場查獲的假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鑒定。
6.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三十三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