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代開發票作廢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納稅人代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作廢已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憑已代開發票在代開當月向原代開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方式對原代開發票進行對沖處理。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已開具發票各聯次 |
無 |
|
2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進入“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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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向納稅人反饋辦理結果。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開具錯誤、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服務中止等原因,納稅人作廢已代開增值稅發票或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5.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6.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