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發票驗(交)舊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納稅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已開具發票進行驗舊。
取消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手工驗舊,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等系統上傳的發票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增值稅發票驗舊工作。
【辦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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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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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開具發票存根聯(記賬聯)、紅字發票和作廢發票(使用稅控機的同時提供發票使用匯總數據報表)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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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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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上傳發票電子開具信息、下載開具發票電子解鎖文件 |
存儲介質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進入“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辦理結果】完成發票驗舊。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應按規定作廢發票。發票遺失、損毀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處理。
5.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應聯網上傳發票開具信息,不具備聯網條件的,可攜帶存儲有申報所屬月份開票信息的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或其他存儲介質到稅務機關報送其發票開具信息,方便進行發票驗舊。
6.此事項可在同城通辦。
7.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