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納稅人在初次申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變更增值稅專用發票限額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
1份 |
無 |
2 |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 |
2份 |
無 |
3 |
經辦人身份證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
代理委托書 |
1份 |
無 |
代理人身份證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辦理結果】
(1)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憑《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領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制作《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由納稅人簽收。審查結果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在《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上注明的期限內,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3)行政許可受理窗口與納稅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或者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存在其他困難情形的,可以根據納稅人書面要求,按照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上填寫的地址,在文書出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稅務機關應當保留郵寄單據并做好臺賬登記。郵寄送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4)在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日內,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上公開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10萬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辦理該事項的納稅人,需事先辦理發票票種核定事項。
5.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中規定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
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6.該事項辦結后,納稅人還需辦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初始發行或變更發行。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8.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9.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23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