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發票票種核定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需領用發票的,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領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開票限額等事宜。
已辦理發票票種核定的納稅人,當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或者開票限額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
【辦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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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
1 份 |
無 |
2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 |
查驗后退回,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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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進入“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內辦結;本事項辦結時限不包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環節時限。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辦理結果】辦稅服務廳接收到相關責任部門反饋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辦理結果,制作并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發票票種核定通知)和《發票領用簿》;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5.?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范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完成票種核定后,還需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6.?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7.?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以上兩類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規定即時辦理。
8.?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中規定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
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范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9.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電子發票的號段,由稅務后臺征管系統同步至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賦予納稅人。
10.納稅人領用電子發票時需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提供電子發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詢和交付等服務。自建和第三方建設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報稅務機關備案。
1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12.對于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放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13.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用經營地的發票。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用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后,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
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14.稅務機關向需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每一位納稅人發放《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告知書》(以下簡稱《使用告知書》),告知納稅人有關政策規定和享有的權利。服務單位憑《使用告知書》向納稅人銷售專用設備,提供售后服務,嚴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書》的納稅人發售專用設備。
1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