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報告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4.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5.建立年金計劃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的企事業單位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情況。
【辦理資料】
1.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2份? |
無 |
2 |
股權激勵計劃復印件 |
1份? |
無 |
3 |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復印件 |
1份? |
無 |
4 |
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 |
1份? |
無 |
5 |
本企業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
1份? |
無 |
2.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 |
2份? |
無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 |
股權激勵計劃復印件 |
1份? |
無 |
|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復印件 |
1份? |
無 |
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2份? |
無 |
2 |
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3 |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復印件 |
1份? |
無 |
4 |
技術成果評估報告 |
1份? |
無 |
4.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遞延期間扣繳義務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 |
2份? |
無 |
5.建立年金計劃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的企事業單位: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2份? |
無 |
2 |
年金方案復印件 |
1份? |
無 |
3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復印件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事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文書表單上加蓋印章,一份返還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遞延納稅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于情況發生變化之次月15日內,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實行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激勵,與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應分別計算。
6.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于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7.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8.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9.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備案。
10.建立年金計劃的企事業單位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情況。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報告。
11.企業年金,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2.個人享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遞延納稅政策的,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時,領取部分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13.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繳年金領取人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備注”中注明“年金領取”字樣。
14.此事項同城通辦。
【設定依據】
1.《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四條: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于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第一條:第五款? 企業備案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第一項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于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1)、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等。實施股權獎勵的企業同時報送本企業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第二項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第三項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3)、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