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停業報告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或比照定期定額戶進行管理的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延長停業報告。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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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停業復業報告書》 |
2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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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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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存在未繳存稅務登記證件 |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
1份? |
稅務機關封存?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
1.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進入“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事流程】?
?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文書表單上加蓋印章,一份返還納稅人;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5.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6.納稅人按申報停業登記時的停業期限準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7.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視為已恢復生產經營,稅務機關將納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稅額按期征收稅款。
8.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9.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第二十條: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