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 |
報送數量根據合并(分立)的單位數量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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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并、分立的批準文件或企業決議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
1.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進入“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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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時間】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文書表單上加蓋印章,一份返還納稅人;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繳清稅款。
3.辦稅服務廳實行實名辦稅,納稅人辦理業務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4.辦稅服務廳地址、聯系電話可在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或撥打12366查詢。
5.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6.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7.納稅人合并分立報告分為納稅人合并報告和納稅人分立報告兩種情況,其中合并又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又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8.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此事項同城通辦。
10.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