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開立或者變更存款賬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辦理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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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 |
2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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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賬戶、賬號開立材料復印件 |
1份?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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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社會保險費繳費人 |
《社會保險費繳費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
1.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點擊進入“我要辦稅”。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事流程】
?
【辦理時間】或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辦理結束后,在文書表單上加蓋印章,一份返還納稅人;電子稅務局辦理的,將辦理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給納稅人。
【聯系電話】或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辦稅服務廳實行實名辦稅,納稅人辦理業務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3.辦稅服務廳地址、聯系電話可在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或撥打12366查詢。
4.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5.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6.納稅人采用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可在“套餐式”服務內一并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業務。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8.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9.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