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逾期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申請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一致。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修正)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第一條: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稅務局核準。允許繼續抵扣的客觀原因類型及報送資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執行。各省稅務局應在修改后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基礎上,按照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要求,以方便納稅人、利于稅收管理為原則,進一步細化流程、明確時限、簡化資料、改進服務。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第三條:(一)第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二)刪去第一條第三款:“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三)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應向上級稅務機關上報,并將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逐級上報至省稅務局”。(四)將《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省稅務局對上報的資料進行案頭復核,并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信息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注明或計算的稅額”。
【申請條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抵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機關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
1份 |
||
2 |
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 |
1份 |
||
3 |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 |
|||
4 |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 |
第三方證明或說明 |
1份 |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注欄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5.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除上述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6.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公章。
(1)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
——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
——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辦理搬遷時間、注銷舊戶和注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
——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2)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
——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
——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
——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
——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
——郵寄丟失或者誤遞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3)由于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在上報文件中說明相關情況。具體為:稅務機關信息系統或者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詳細說明信息系統或網絡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