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第四條:委托出口的市場經營戶應與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簽訂《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協議》。受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其電子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三條: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此前未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的不再報送;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四條:有關單證證明辦理。委托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豆芾磙k法》第十條第(三)項與此沖突的內容停止執行。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2018年12月28日修訂)>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6號)第十一條: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具證明時,應使用撤銷數據進行審核比對。出口企業未申報退(免)稅的,不得再申報退(免)稅;已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補繳已退(免)稅款。
【申請條件】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事項包括: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開具及中標證明通知書開具。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業出口業務后,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給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業務如發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的,按規定不予出具證明。
2.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
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從事的進料加工業務,委托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托進口企業及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給委托方,委托方據此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相關業務。
3.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委托出口貨物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對于委托出口貨物不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
4.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開具
出口貨物報關離境、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5.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并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企業,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
6.中標證明通知書開具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機構須在中標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中標證明通知書》是中標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中標企業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申請退(免)稅業務的審核內容之一。不屬于規定范圍的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不予辦理。
【辦理材料】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及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
2 |
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
1份 |
||
3 |
委托方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復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委托出口國家取消出口退稅貨物 |
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
1份 |
||
2.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及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
2 |
加工貿易手冊復印件 |
1份 |
|
3 |
代理進口協議復印件 |
1份 |
3.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
2 |
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
1份 |
4.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開具: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及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發生退運 |
出口發票 |
1份 |
||
外貿企業已申報免退稅出口貨物發生退運 |
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 |
1份 |
||
委托出口貨物發生退運 |
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
1份 |
||
5.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及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
2 |
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
1份 |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轉內銷時提供 |
|
3 |
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
1份 |
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時提供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國內采購貨物出口轉內銷 |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 |
1份 |
||
進口貨物出口轉內銷 |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 |
1份 |
||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 |
《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復印件 |
1份 |
||
6.中標證明通知書開具: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中標證明通知書》及中標設備清單表 |
4份 |
||
2 |
財政部門《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的通知》或財政部門與項目的主管部門或政府簽訂的《關于××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轉貸協議(或分貸協議、執行協議)》的復印件 |
1份 |
||
3 |
中標項目不退稅貨物清單 |
1份 |
||
4 |
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貸款項目中屬于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 |
招標機構對分包合同出具的驗證證明 |
1份 |
||
貸款項目中屬于聯合體中標 |
招標機構對聯合體協議出具的驗證證明 |
1份 |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
1.除《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開具即時辦結外,其余事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信息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2.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出口企業代理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7.綜服企業受中小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由綜服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綜服企業應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備注”欄內注明“WMZHFW”標識,委托企業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紙質《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8.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認為出口退稅有關證明出具有誤需要作廢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提申請作廢已出具證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紙質證明全部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