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出口貨物勞務免退稅申報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70號公告)第五條:區內購買企業應在購進辦理報關出口手續的區外貨物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區外購進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逾期的不得申報退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70號公告)第六條:區內水電氣企業向區外購進的用于區內與生產有關的水、蒸汽、電力、燃氣,應在取得購進水、蒸汽、電力、燃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逾期的不得申報退稅。
【申請條件】出口貨物勞務免退稅申報事項包括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視同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退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的,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
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后,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
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則確定: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1.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
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核準是指外貿企業以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在海關報關并實際離境后于規定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免退稅申報,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核準手續。
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核準業務中的出口貨物除出口企業常規性出口貨物外,還包括經保稅區倉儲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出口貨物、邊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
2.視同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
視同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核準的貨物范圍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貨物、境外實物投資出口貨物、對外援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銷售給特殊區域貨物、進入列名出口監管倉庫的國內貨物、免稅品經營企業運入海關監管倉庫貨物、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貨物、融資租賃貨物、銷售橫琴、平潭企業的貨物、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出口貨物等。
3.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退稅申報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退稅申報是指出口企業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免退稅申報。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業務類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進境復出口貨物以及航線維護(航次維修)。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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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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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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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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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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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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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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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貨物 |
代理出口協議以及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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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 |
《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及收匯憑證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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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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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提供的收匯憑證是冒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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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規定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 |
《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及對應證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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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間,若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后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 |
《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及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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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應稅消費品的應報送 |
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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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 |
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復印件,出口企業如屬于分包單位的,應補充提供分包合同(協議)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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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
商務部及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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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帶料加工 |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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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 |
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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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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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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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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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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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報送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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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 |
列明銷售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銷售金額并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出口發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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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 |
《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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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自用舊設備免退稅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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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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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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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貨物,還應報送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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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 |
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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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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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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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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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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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通過保稅區倉儲企業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 |
供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或保稅區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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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國際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
加蓋免稅店報關專用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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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免稅店銷售貨物的核銷證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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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平潭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購買貨物的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 |
《區內企業退稅匯總申報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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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企業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
1份 |
在“業務類型”欄填寫“GHQY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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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企業退稅入區貨物明細申報表》 |
1份 |
在“業務類型”欄填寫“GHQY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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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外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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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海關印章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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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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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屬應稅消費品的報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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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平潭區內水電氣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 |
《購進水電氣退稅申報表》 |
1份 |
在“業務類型”欄填寫“GJSD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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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氣退稅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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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水電氣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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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所在地的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的《水電氣使用清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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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
1.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2.管理類別為二類的出口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3.管理類別為三類的出口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4.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5.對需要排除相關疑點及其他按規定暫緩退稅的業務不受辦結手續時限的限制。
6.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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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無紙化企業只應報送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簽名后的申報電子數據,相關紙質申報資料留存備查。
6.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7.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因下列原因導致不能收匯的,屬于應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時的規定原因。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
(7)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8)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