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轉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全文
2.《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第十六條: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第二條第四項:《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的使用管理。稅務機關、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應當同時開具《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應當持《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一并辦理。
【申請條件】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方式完成印花稅款的繳納或退還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證明憑證)。
【辦理材料】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自然人 |
身份證件原件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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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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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