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境內個人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送相關申報表。...
查看更多 》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有扣繳義務人但未扣繳稅款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個人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查看更多 》納稅人發生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等跨境應稅行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查看更多 》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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